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法律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:1、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,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虽有指印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该份遗嘱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、情况不详 。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对于这两份遗嘱 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,也未出庭作证 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。日,法院认为,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,李某、真实性存疑。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由其中一人代书 ,注明年、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李某、月 、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
具体到本案中 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李某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 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综合上述情况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,虽有指印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2016年8月18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,注明年 、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。
法官表示,该遗嘱无效。